eTag自動儲值超便利

eTag帳戶不足NT$120,即自動儲值NT$400

一次申辦 不用再常常加值

注意事項
  1. 此回饋僅限ETC聯名卡持卡人於遠通電收通路同時申辦eTag自動儲值及eTag智慧停車之全新客戶。
  2. eTag自動儲值及eTag智慧停車全新客戶定義為:該車號+車主證號從未申辦過任一銀行之eTag自動儲值及eTag智慧停車。
  3. 遠通電收通路申辦定義:該eTag自動儲值申請案件之source code為999IAI(前六碼)及999IAI3003、ETCA、ETCB、FETC、ETCD、SEVN等。
  4. 每成功申辦一車(以收到申辦成功簡訊之車號為準),且使用ETC聯名卡扣款者,並於申辦完成日後30天內,以ETC聯名卡新增1筆eTag智慧停車消費,即可獲得eTag智慧停車回饋金NT$200。(例如於2021/1/3申辦ABC-1234 & ABC-5678等兩車eTag自動儲值及智慧停車成功,且於2021/1/20新增這兩部車的eTag智慧停車消費各一筆,即可獲得NT$400 eTag智慧停車回饋金)
  5. 限活動期間內以ETC聯名卡新申辦eTag自動儲值及eTag智慧停車成功,且於回饋時仍為ETC聯名卡eTag自動儲值及eTag智慧停車有效客戶,始可享有本活動回饋資格。
  6. 活動資格以新增「車號+車主證號」計算,該車號若於2021年12月31日前曾經註銷後eTag自動儲值及eTag智慧停車再申辦者,將不予回饋。
  7. 回饋方式:台新銀行預計於申辦成功後次二個月月底前,將eTag智慧停車回饋金NT$200回饋至符合資格之ETC聯名卡持卡人信用卡帳單,若持卡人帳上有eTag智慧停車消費將直接折抵, eTag智慧停車回饋金之使用效期為回饋後90天內,逾期將無法折抵。
  8. 本活動回饋僅限eTag智慧停車折抵使用,不得要求折換其他商品或轉讓他人。
  9. 持卡人若於回饋時已停卡、延滯繳款或有其他違反台新銀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等情事時,即喪失本活動回饋資格。持卡人因任何理由而退還該eTag智慧停車款項時,持卡人原先已取得之eTag智慧停車回饋金,台新銀行得逕行調整扣回。
  10. 如參加此活動,恕無法同時參加「2021年全年新申辦eTag智慧停車送NT$100 eTag智慧停車回饋金」活動。
  11. 台新銀行保留變更或終止本活動之權利。
eTag自動儲值約定條款請詳閱後再申辦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 / 帳戶委託辦理eTag自動儲值費用約定條款【201806版】

(一)立約定書人(下稱委託人)同意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貴行)申請「eTag電子收費自動儲值服務」,並已了解同意,並願接受下列條款:

(二)電子收費服務之收費標準及其他相關費用:

  1. 指定車輛車主應於使用高速公路電子收費服務前,先於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通電收)「預儲帳戶」內儲值足夠金額,以供實際使用時扣款,本「預儲帳戶」之帳務餘額,請至遠通電收網站或其公告指定處所查詢。
  2. 有關指定車輛車主使用高速公路電子收費服務所衍生之相關費用,請依遠通電收公告為準,相關費用請參閱遠通電收網站(http://www.fetc.net.tw)。

(三) eTag電子收費自動儲值服務(下稱:本服務)
一、委託人選擇以信用卡代扣繳eTag自動儲值者同意:

  1. 委託人向貴行申請代扣eTag自動儲值費用,同意本服務無須使用信用卡簽單,並以本服務條款內容作為委託自動儲值之表示,當eTag預儲帳戶低於一定金額時,同意由遠通電收通知貴行,於委託人信用卡額度中自動扣取一定金額至eTag電子收費預儲帳戶,自動扣款金額若有變動將以遠通電收eTag自動儲值服務公告為準。單一正卡持卡人不限自動儲值車輛數。
  2. 貴行受託代繳eTag自動儲值費用,係以委託人指定信用卡額度足敷支付為條件。若委託人指定信用卡額度不敷支付eTag自動儲值金額,或委託人之信用卡有停用、不續卡、遲繳、超額、遭凍結或其他信用貶落等情事者,貴行不另行通知,並得逕行終止本服務。如遭遇罰款、停用等情事,概由委託人自行負責。
  3. eTag自動儲值金額屬於公用事業費用,除指定卡片回饋外,不列於「一般類別」消費計算回饋(包含紅利點數及現金回饋),亦不併入累積消費計算。
  4. 本服務限信用卡正卡持卡人申請,如委託人持有二張以上之信用卡正卡,貴行得自行指定自動儲值之信用卡。

二、委託人選擇以帳戶代扣繳eTag自動儲值者同意:

  1. 凡個人、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在 貴行開設活期性存款帳戶者,均得委託貴行以該活期性存款帳戶(下稱:指定帳戶)扣款代扣繳eTag電子收費自動儲值金額;惟委託人之指定帳戶如為支票存款或證券交割帳戶者,當日於扣款代繳各項款項費用後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或違約交割者,其一切責任概由委託人自行負擔;另若委託人指定之帳戶同一日有二筆以上之授權扣帳指示者,則 貴行有權任意選擇扣帳順序,且不就扣款之順序結果負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2. 本服務開通後,委託人同意於遠通電收通知 貴行委託人之eTag電子收費「預儲帳戶」之儲值金額低於一定數額時,授權貴行自委託人之指定信用卡或指定帳戶自動扣款並將該款項加值至eTag電子收費「預儲帳戶」,配合國道計程收費政策,自動扣款金額若有變動將以遠通電收eTag自動儲值服務公告為準。
  3. 貴行受託代繳eTag電子收費自動儲值金額,係以委託人指定帳戶之存款餘額足敷支付eTag電子收費自動儲值金額為條件。若委託人指定帳戶之存款餘額不敷支付eTag電子收費自動儲值金額,或委託人指定帳戶存款遭法院或其他政府機關為查封、扣押或凍結時,貴行即會停止自委託人之指定帳戶扣款代扣繳eTag電子收費自動儲值金額至eTag電子收費預儲帳戶,且不另通知委託人。 貴行並得終止委託代繳費用約定之契約,如因此致委託人須負擔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汽車高速公路通行費產生罰款)等一切損失、損害及責任等情事,概由委託人自行負責及承擔。

三、資料提供、異動及各相關事項:

  1. 委託人申請本服務時所填資料均正確無誤,倘有變更時,亦有義務將變更後之資料提供予貴行,以便貴行辦理本服務。貴行自接受委託人申請且經遠通電收同意之日起提供本服務,於遠通電收未提供本服務前,其過路費用仍由委託人自行繳納。另若因委託人填寫錯誤或資料已為變更並未辦理異動作業,致貴行作業發生錯誤所生之費用等情事,概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2. 貴行或委託人皆得隨時通知對方終止本服務之約定,委託人擬終止或變更本服務時應向貴行提出申請。另本服務之指定車輛被竊、過戶、不堪使用等異動情形,委託人須主動向貴行申請終止本服務,於貴行接受申請且系統停止本服務前,貴行仍將依約定辦理本服務,委託人不得拒絕繳納貴行已代扣繳eTag自動儲值費用。如貴行經遠通電收通知車輛車主申辦異動(如eTag申辦停用、車輛過戶、車主改申辦其他銀行自動儲值…等),貴行得逕行終止本服務。
  3. 委託人對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之金額、明細及退補費遇有爭議時,應逕向遠通電收查詢處理,如需退回eTag相關費用,亦應由遠通電收直接退款予委託人。
  4. 如委託人在未終止本服務前,將指定帳戶結清或指定信用卡契約終止或暫停使用者,貴行與委託人對於本服務之約定亦隨同終止,就其因此所生之後果,概由委託人自行負責。
  5. eTag自動儲值金額之明細將列於持卡人之信用卡帳單、存摺明細或存款電子帳單。委託人若欲查詢使用eTag繳納國道通行費之明細,應由持卡人另行與遠通電收申請,貴行不負責寄送遠通電收之繳納明細及通知。
  6. 委託人保證本約定所填載資料皆正確無誤,倘因委託人填寫錯誤致 貴行代扣繳eTag電子收費自動儲值金額作業發生錯誤所生之汽車高速公路通行費罰款、eTag停用等情事,概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貴行有權但無義務對委託人所填載資料、本文件或電子設定之內容及指示作進一步之確認或查證。
  7. 委託人申請本服務所填載之車牌號碼,倘因政府政策性而變更車牌號碼時,委託人同意貴行得以應對之新編車牌號碼繼續辦理本服務,相關辦法俟政府機關另行公告。
  8. 委託人同意將所填載身分證字號(含車主為委託人本人及第三人之情形)及車牌號碼提供予遠通電收,並確定填寫上述資料業取得非委託人本人之車主同意,貴行得對於上述資料蒐集、處理、利用,並得交付予遠通電收。
  9. 本服務若有爭議款項,貴行認為有調查之必要時,委託人同意貴行得向遠通電收調閱使用、計算、通聯記錄及配合調查之義務。委託人若違反本義務,應自行負擔損失。
  10. 若因指定車輛車主所使用之eTag不符相關規定,或變更指定車輛車主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指定車輛被竊、過戶、不堪使用、eTag申辦停用、車主改申辦他銀行自動儲值等情形),未至遠通電收指定之服務中心辦理異動作業,因此所產生之費用應由持卡人或車主自行負擔。如貴行經遠通電收通知指定車輛車主資料異動,貴行得逕行終止本服務,毋庸事先通知持卡人。
  11. 委託人保證本約定所填載資料皆正確無誤,倘因委託人填寫錯誤致 貴行代扣繳eTag電子收費自動儲值金額作業發生錯誤所生之汽車高速公路通行費罰款、eTag停用等情事,概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貴行有權但無義務對委託人所填載資料、本文件或電子設定之內容及指示作進一步之確認或查證。
  12. 貴行辦理代扣繳eTag電子收費自動儲值金額成功後,如委託人發生信用卡停卡或申請停用本服務者,委託人知悉代扣繳eTag電子收費自動儲值作業必須至次日始得停止扣款,就貴行因此已辦理代扣繳eTag電子收費儲值作業停止前已完成儲值之金額,委託人不得拒絕繳納。
  13. 本服務未盡事宜,悉依遠通電收之「電子收費服務契約」、法令、貴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網路銀行會員約定條款或存款業務總約定書(含其變更或修訂)之約定辦理。

  • 差別循環信用利率:一般消費及預借現金為6.75%~15%,依電腦評等而定
  • 循環利率之基準日為104年09月01日
  • 預借現金手續費:預借現金金額x3%,不足NT$100以NT$100計算
  • 特店分期廣告已揭露各項相關費用總金額且無其他應繳費用,各期分期利率換算總費用百分率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