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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tbit Pay簡介

現在,不用錢包也能輕鬆付款!
您可以使用Fitbit Ionic或是Fitbit Versa智慧腕錶及後續機型使用Fitbit Pay付款。

流程教學

將台新卡加入Fitbit Pay
如何使用Fitbit Pay付款

常見問題

  • 關於Fitbit Pay
  • 加入卡片
  • 驗證
  • 交易
  • 卡片管理
1什麼是Fitbit Pay?
2使用Fitbit Pay有何要求?
3那些台新卡可以使用Fitbit Pay?
4使用Fitbit Pay是否需支付額外費用?
5如果我在手錶上輸入錯誤密碼會怎麼樣呢?
6 Fitbit Pay加卡可支援的行動裝置?
7有哪些Fitbit裝置支援Fitbit Pay功能?
8Fitbit Pay安全嗎?它的安全保護機制是甚麼?
1如何加入建立Fitbit Pay錢包並添加卡片?
2Wallet中的卡片圖案的4個數字是甚麼?
3Fitbit Pay 可加載多少張卡片?
4在Fitbit APP及Fitbit穿戴裝置中的卡片圖案為何與實體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卡面不一定相同?
5若安全碼(卡片背後末3碼)一直輸錯會發生什麼事情?
6可以在其他國家加入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到Fitbit Pay嗎?
1 驗證時,我必須在多久時間內輸入驗證碼?
2若驗證碼一直輸錯會發生什麼事情?
1在哪些地方可以使用Fitbit Pay?
2使用Fitbit Pay付款時,是否有交易金額限制?
3使用Fitbit Pay已經進行4碼密碼驗證,還需要簽名嗎?
4為何我須要等到勾選符號出現,才能移開裝置?
5我如何知道使用Fitbit Pay時,交易是否成功?
6交易記錄會顯示多少筆交易?
7使用Fitbit Pay是否可享有與原實體卡相同的權益?
8帳單上如何顯示Fitbit Pay的交易?
9每次使用Fitbit Pay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付款都要輸入密碼嗎?
10Fitbit Pay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功能一定要戴著手錶才能使用嗎?
1如果我收到補發卡或續卡,即與原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是同樣的卡號,我需要於Fitbit Pay內更新卡的資料嗎?
2如果我的台新信用卡或簽帳金融卡遺失或被竊,我應該怎麼處理?
3如果我更換我的裝置,對於Fitbit Pay有什麼影響?
4我可否移除Fitbit Pay內的卡片?
台新銀行Fitbit Pay線上服務協議(行動信用卡) 台新銀行Fitbit Pay線上服務協議(行動金融卡) 行動裝置一卡通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

台新銀行Fitbit Pay線上服務協議(行動信用卡)
公告日期:2022年2月,版次:3.0版

在您接受本協議之前,請您務必仔細閱讀本協議的全部內容:

  1. 台新銀行Fitbit Pay線上服務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由台新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與本行持卡人(以下簡稱您)就Fitbit, Inc. (以下簡稱Fitbit)行動裝置的Fitbit Pay使用等相關事項所訂立的有效約定,經您使用Fitbit APP點選確認同意後,即表示您已經過合理期間審閱,且同意接受本協議的全部約定條款,確認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本行保有驗證及核准與否之權利。
  2. 為確保使用安全,請您務必於Fitbit Pay所連結之行動裝置安裝防毒軟體,並且請勿使用經越獄(Jail Break,簡稱JB)、Root、刷機等非原廠設定的行動裝置,避免造成無法使用Fitbit Pay。
  3. 提醒您,請勿將信用卡借給他人使用或供他人綁定,亦請勿使用或綁定他人的信用卡,以確保用卡交易安全。
  4. Fitbit Pay是由Fitbit獨家提供的服務,其使用須符合特定系統規格及機型之Fitbit行動裝置及Fitbit APP。本行不負責運營或控制Fitbit,且不負責Fitbit或Fitbit Pay相關的任何其他第三方提供給您的任何信息或其他服務。
  5. 您利用Fitbit Pay中所綁定之本行實體信用卡付款前,須於Fitbit APP申請綁定本行有效實體信用卡(得綁定之卡片依本行公告為準),綁定時您需輸入本行實體信用卡卡號、有效年月、卡片背面末三碼等資訊進行驗證程序。若您所輸入的資料經本行驗證無誤,且核准進行代碼化,本行將發送驗證簡訊密碼至您留存於本行的手機號碼,待您於Fitbit APP輸入正確驗證簡訊密碼後,即可下載安裝本行代碼化行動信用卡至您申請的Fitbit行動裝置,當下載安裝完成後,即可啟用Fitbit Pay。Fitbit不會留存您的敏感性資料,僅會留存代碼化作業後之原實體信用卡後四碼及裝置內虛擬卡片號碼末四碼(即代碼化行動信用卡末四碼)顯示於Fitbit APP提供您查詢對應關係。Fitbit Pay上會以顯示該實體信用卡所屬系列主要的卡面為主。
  6. 若僅綁定信用卡,Fitbit Pay以代碼化行動信用卡付款係實體信用卡之衍生服務,不另收取年費,僅提供信用卡功能,不具有儲值卡功能(包含悠遊卡、一卡通、愛金卡、有錢卡等)。
  7. 若您綁定之原實體信用卡因效期屆滿而換發新卡,您須完成實體信用卡新卡之開卡程序,本行將以您更新後之實體信用卡資訊傳送更新至Fitbit Pay應用程式中,您方能進行交易。
  8. 若以本行發行之實體一卡通聯名卡系列卡片同時進行綁定信用卡及一卡通,Fitbit Pay會同時提供代碼化行動信用卡及具有自動加值的一卡通儲值卡功能。代碼化行動信用卡付款係實體信用卡之衍生服務,不另收取年費,一卡通儲值卡功能請依「行動裝置一卡通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為主。
  9. Fitbit Pay之卡號代碼不應以任何形式公開,Fitbit Pay僅限使用於代替原實體信用卡之感應交易,且不能使用於以下之交易及服務或享有以下權益:接觸式刷卡交易、接觸式刷卡相關服務(包含特約商店贈品兌換、機場停車、市區停車等附加功能)、申請附卡、預借現金、代扣公用事業費、離線交易,以及原實體信用卡對應之聯名卡權益優惠、原實體信用卡對應之國際組織提供之權益優惠等。
  10. Fitbit Pay最多可申請綁定的卡片張數依Fitbit各行動裝置機型規定為準。如您綁定之實體信用卡因掛失、偽冒、停用等原因失效時,該代碼化行動信用卡即無法進行消費支付,Fitbit Pay亦無法提供服務。
  11. Fitbit Pay僅限您申請並下載本行代碼化信用卡之Fitbit行動裝置使用,一旦完成Fitbit Pay綁定實體信用卡啟用作業,您在Fitbit行動裝置相關使用介面使用生物特徵辨識(如指紋驗證、虹膜辨識、面孔辨識等)或輸入交易密碼或圖形解鎖,並依其指令啟動支付功能後,即視為您確認支付金額及支付指令,並由信用卡國際組織及本行進行後續處理,您同意並授權本行依據Fitbit Pay交易指令從您綁定的實體信用卡帳戶支付款項。
  12. 您同意本行得將您以Fitbit Pay進行交易之交易資訊,以直接或間接透過信用卡國際組織方式,提供予Fitbit揭露於Fitbit APP中,以利您得查詢歷史交易記錄,惟本行所提供之資訊不含客戶、信用卡卡號等相關個人資料。
  13. 有關Fitbit Pay之使用或支付限制(如海外消費金額限制),請您於使用前詳閱Fitbit Pay官網說明。
  14. 您於Fitbit行動裝置使用Fitbit Pay進行消費款項支付時,即使用代碼化行動信用卡進行支付,消費額度是以該綁定的實體信用卡核定之信用額度為準,代碼化行動信用卡與實體信用卡共用同一額度,惟本行保有交易授權准駁與否之權利。每月帳單會將前述入帳的消費款項列示於您所綁定的實體信用卡項下,請依帳單上之繳款期限內繳款款項,以避免產生相關費用(如違約金)。
  15. 您使用代碼化行動信用卡交易之消費紀錄將整合於實體信用卡之每月帳單,請您於帳單上之繳款期限內繳納款項,以避免產生相關費用(如違約金)。
  16. 如果您就消費帳款有疑義時,可登入本行之網路銀行、行動銀行、APP等查詢相關消費明細,或可洽本行查詢相關消費明細。
  17. 您使用Fitbit Pay代碼化行動信用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及使用註冊Fitbit Pay代碼化行動信用卡之智慧行動裝置,不得讓與、轉借、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Fitbit Pay代碼化行動信用卡轉讓予第三人或交其使用,並防止他人獲悉您的卡片資訊、交易密碼;否則,因此所生之糾紛或損失,概由您自行負責。
  18. 您應妥善保管信用卡(卡號、有效月年、卡片背面末三碼)、代碼化信用卡、證件資料、手機或行動裝置、手機號碼、驗證簡訊密碼、帳單地址等,並確認您所使用之生物特徵辨識(如指紋驗證、虹膜辨識…等)或交易密碼是由您本人所設定的資料,請勿設定他人的生物特徵辨識或由他人設定交易密碼。如您有遺失信用卡、綁定的手機或行動裝置,或您的相關資料洩漏或Fitbit Pay代碼化行動信用卡遭人冒用之情形,您應立即通知辦理本行代碼化行動信用卡掛失停用等手續。有關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及您辦妥掛失停用手續前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負擔,均依據本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辦理。如果您沒有通知本行,您可能須承擔全部或部分使用Fitbit Pay或您的信用卡、行動信用卡相關的損失。
  19. 您不得有複製或改製Fitbit Pay系統、軟體等之行為;一經發現,本行得通知Fitbit,由其報請有關機關追究您的法律責任;如有造成本行損害,並應賠償本行因而所受之損害。
  20. 您如欲停止使用Fitbit Pay的代碼化行動信用卡支付款項功能,應向本行提出停用本服務的代碼化行動信用卡或於行動裝置的Fitbit APP上刪除代碼化行動信用卡,始生註銷代碼化行動信用卡效力。
  21. 為保障您的交易安全及維護雙方權益,若您綁定的實體信用卡或代碼化行動信用卡有遭偽冒使用或變造之虞、或接獲信用卡國際組織、其他發卡或收單機構風險通報時,本行得於通知您後,進行暫時停卡、永久停卡或主動換卡等控管作業,如您無意願配合處理者,得通知本行終止本協議。前開情形,如無法即時通知您,您同意本行得逕依前開約定之管控作業處理。
  22. 本行若與Fitbit公司終止合約,則本行將停止繼續提供您Fitbit Pay代碼化行動信用卡交易功能,惟您的實體信用卡之權利義務並不受影響,且您仍須繼續遵循與本行之約定繳納已以Fitbit Pay代碼化行動信用卡完成刷卡交易之款項。
  23. 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您同意本行得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等涉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等相關規定辦理。
  24. 本行修改或增訂本約定條款時,經公告,申請人仍使用本服務者,視為承認該增修條款,不再另立契約。申請人對於增修事項有不同意者,可直接刪除已綁定的代碼化行動信用卡,但於終止前所為交易之帳款及其他衍生債務,仍負清償責任。
  25.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包含但不限於個資法告知事項、客戶資料保密措施),依本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及「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應注意事項」、個資法告知事項及客戶資料保密措施辦理(詳本行官網https://www.taishinbank.com.tw/);若無相關約定或非所適用者,依誠信原則處理之。
  26. 如您對於本協議內容有任何的疑問,或爭議事件申請與相關申訴事宜,請撥打本行客戶服務專線02-2655-3355或0800-023-123(限市話)或利用本行官方網站(https://www.taishinbank.com.tw/)的客服中心之線上留言。
  27. 本協議之解釋及適用、以及使用者因使用Fitbit Pay而與Fitbit Pay綁定本行實體信用卡間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解釋適用之,因本協議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擇一為第一審法院。

台新銀行Fitbit Pay線上服務協議(行動金融卡)
公告日期:2022年2月,版次:2.0版

在您接受本協議之前,請您務必仔細閱讀本協議的全部內容:

  1. 台新銀行Fitbit Pay線上服務協議(以下簡稱本協議)由台新銀行(以下簡稱本行)與本行持卡人(以下簡稱您)就Fitbit, Inc. (以下簡稱Fitbit)行動裝置的Fitbit Pay使用等相關事項所訂立的有效約定,經您使用Fitbit APP點選確認同意後,即表示您已經過合理期間審閱,且同意接受本協議的全部約定條款,確認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本行保有驗證及核准與否之權利。
  2. 為確保使用安全,請您務必於Fitbit Pay所連結之行動裝置安裝防毒軟體,並且請勿使用經越獄(Jail Break,簡稱JB)、Root、刷機等非原廠設定的行動裝置,避免造成無法使用Fitbit Pay。
  3. 提醒您,請勿將金融卡借給他人使用或供他人綁定,亦請勿使用或綁定他人的金融卡,以確保用卡交易安全。
  4. Fitbit Pay是由Fitbit獨家提供的服務,其使用須符合特定系統規格及機型之Fitbit行動裝置及Fitbit APP。本行不負責運營或控制Fitbit,且不負責Fitbit或Fitbit Pay相關的任何其他第三方提供給您的任何信息或其他服務。
  5. 您利用Fitbit Pay中所綁定之本行實體簽帳金融卡付款前,須於Fitbit APP申請綁定本行有效實體簽帳金融卡(限已開立本行存款帳戶且已申請實體簽帳金融卡者,惟第三類數位存款帳戶須透過「跨行金融帳戶資訊核驗」進行身分驗證),綁定時須輸入本行實體簽帳金融卡卡號、有效年月、卡片背面末三碼等資訊進行驗證程序。若您所輸入的資料經本行驗證無誤,且核准進行代碼化,本行將發送驗證簡訊密碼至您留存於本行的手機號碼,待您於Fitbit APP輸入正確驗證簡訊密碼後,即可下載安裝本行代碼化行動金融卡至您申請的Fitbit行動裝置,當下載安裝完成後,即可啟用Fitbit Pay。Fitbit不會留存您的敏感性資料,僅會留存代碼化作業後之原實體簽帳金融卡後四碼及裝置內虛擬卡片號碼末四碼(即代碼化行動金融卡末四碼)顯示於Fitbit APP提供您查詢對應關係。Fitbit Pay上會以顯示該實體簽帳金融卡所屬系列主要的卡面為主。
  6. Fitbit Pay以代碼化行動金融卡付款係實體簽帳金融卡之衍生服務,不另收取年費。Fitbit Pay僅提供行動金融卡消費功能,不具有儲值卡功能(包含悠遊卡、一卡通、愛金卡、有錢卡等),且不提供提款及轉帳功能。
  7. 若您綁定之原實體簽帳金融卡因效期屆滿而換發新卡,您須完成實體簽帳金融卡新卡之開卡程序,本行將以您更新後之實體簽帳金融卡資訊傳送更新至Fitbit Pay應用程式中,您方能進行交易。
  8. Fitbit Pay代碼化行動金融卡之卡號代碼不應以任何形式公開,Fitbit Pay代碼化行動金融卡僅限使用於代替原實體簽帳金融卡之感應交易,且不能使用於以下之交易及服務或享有以下權益:接觸式刷卡交易、接觸式刷卡相關服務(包含特約商店贈品兌換、機場停車、市區停車等附加功能)、預借現金、代扣公用事業費、離線交易、提款、轉帳、具遞延性之商品或服務或信用卡國際組織定義之高風險商品服務之特約商店,以及原實體簽帳金融卡對應之聯名卡權益優惠、原實體簽帳金融卡對應之國際組織提供之權益優惠等。
  9. Fitbit Pay最多可申請綁定的卡片張數依適用Fitbit各行動裝置機型規定為準。如您綁定之實體簽帳金融卡因掛失、偽冒、停用等原因失效時,該代碼化行動金融卡即同步無法進行消費支付或服務終止。
  10. Fitbit Pay僅限您申請並下載本行代碼化行動金融卡之Fitbit行動裝置使用,一旦完成Fitbit Pay綁定簽帳金融卡啟用作業,您在手機或行動裝置或相關使用介面使用生物特徵辨識(如Touch ID指紋驗證、Face ID臉部辨識…等)或輸入交易密碼,即視為您確認支付金額及支付指令,並由信用卡國際組織及本行進行後續處理,您同意並授權本行依據Fitbit Pay交易指令從您綁定的行動金融卡支付款項。
  11. 您同意本行得將您以Fitbit Pay進行交易之交易資訊,以直接或間接透過信用卡國際組織方式,提供予Fitbit 揭露於Fitbit APP中,以利您得查詢歷史交易記錄,惟本行所提供之資訊不含客戶、實體簽帳金融卡卡號等相關個人資料。
  12. 有關Fitbit Pay之使用或支付限制(如海外消費金額限制),請您於使用前詳閱Fitbit Pay官網說明。
  13. 您於Fitbit行動裝置使用Fitbit Pay進行消費款項支付時,即使用代碼化行動金融卡進行支付,消費額度是以不超過該綁定的實體簽帳金融卡所連結存款帳戶之可用存款餘額為準,代碼化行動金融卡與實體簽帳金融卡共用同一額度,且訂有每日刷卡消費額度上限,惟本行保有交易授權准駁與否之權利。
  14. 您使用代碼化行動金融卡交易之消費紀錄將整合於原實體簽帳金融卡之每月帳單,倘有本行墊付款或帳戶餘額不足時,請您於帳單上之繳款期限內繳納款項,以避免產生相關費用(如違約金)。
  15. 如果您就消費帳款有疑義時,可登入本行之網路銀行、行動銀行、APP等查詢相關消費明細,或可洽本行查詢相關消費明細。
  16. 您使用Fitbit Pay行動金融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及使用註冊Fitbit Pay行動金融卡之智慧行動裝置,不得讓與、轉借、提供擔保或以其他方式將Fitbit Pay行動金融卡轉讓予第三人或交其使用,並防止他人獲悉您的卡片資訊、交易密碼;否則,因此所生之糾紛或損失,概由您自行負責。
  17. 您應妥善保管簽帳金融卡(卡號、有效月年、卡片背面末三碼)、代碼化行動金融卡、證件資料、手機或行動裝置、手機號碼、驗證簡訊密碼、帳單地址等,並確認您所使用之生物特徵辨識(如Touch ID指紋驗證、Face ID臉部辨識…等)或輸入之交易密碼是由您本人所設定的資料,請勿設定他人的生物特徵辨識。如您遺失簽帳金融卡、綁定的手機或行動裝置,或您的相關資料洩漏或Fitbit Pay代碼化行動金融卡遭他人冒用,您應立即通知本行辦理代碼化行動金融卡掛失停用手續。有關辦理掛失停用手續及您辦妥掛失停用手續前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負擔,均依據您與本行間之存款業務總約定書及簽帳金融卡約定條款辦理。如果您沒有通知本行,您可能須承擔全部或部分使用Fitbit Pay或您的簽帳金融卡、行動金融卡相關的損失。
  18. 您不得有複製或改製Fitbit Pay系統、軟體等之行為;一經發現,本行得通知Fitbit,由其報請有關機關追究您的法律責任;如有造成本行損失,並應賠償本行因此之損害。
  19. 您如欲停止使用Fitbit Pay的代碼化行動金融卡支付款項功能,應向本行提出停用本服務的代碼化行動金融卡或於手機或行動裝置上刪除代碼化行動金融卡,始生註銷代碼化行動金融卡效力。
  20. 為保障您的交易安全及維護雙方權益,若您綁定的實體簽帳金融卡或Fitbit Pay的代碼化行動金融卡有遭偽冒使用或變造之虞、或接獲信用卡國際組織、其他發卡或收單機構風險通報時,本行得於通知您後,進行暫時停卡、永久停卡或主動換卡等控管作業,如您無意願配合處理者,得通知本行終止本協議。前開情形,如無法即時通知您,您同意本行得逕依前開約定之管控作業處理。
  21. 本行若與Fitbit公司終止合約,則本行將停止繼續提供您Fitbit Pay代碼化行動金融卡交易功能,惟您的實體簽帳金融卡之權利義務並不受影響,且本行仍可依據您與本行間之存款業務總約定書及簽帳金融卡相關約定條款,自您的實體簽帳金融卡所連結之存款帳戶將您已以Fitbit Pay代碼化行動金融卡完成之刷卡交易款項予以轉帳支付/扣款予特約商店。
  22. 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您同意本行得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等涉及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等相關規定辦理。
  23. 本行修改或增訂本協議經公告後,您仍使用本服務者,視為承認該增修條款,不再另立契約。若您不同意增修事項者,可直接刪除代碼化行動金融卡,但對於終止前所為交易之帳款及其他衍生債務仍負清償責任。
  24.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依本行存款業務總約定書及簽帳金融卡相關約定條款辦理(詳本行官網https://www.taishinbank.com.tw/);若無相關約定或非所適用者,依誠信原則處理之。
  25. 如您對於本協議內容有任何的疑問,或爭議事件申請與相關申訴事宜,請撥打本行客戶服務專線02-2655-3355或0800-023-123(限市話)或利用本行官方網站(https://www.taishinbank.com.tw/)的客服中心之線上留言。
  26. 本協議之解釋及適用、以及您因使用Fitbit Pay而與Fitbit Pay綁定本行實體簽帳金融卡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解釋適用之,並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擇一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一卡通聯名卡特別約定條款
公告日期:2022年2月,版次:2.0版

持卡人茲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卡行)申辦具有信用卡與一卡通功能之一卡通聯名卡,並願遵守以下各項約定條款:

第一條 名詞定義

一、一卡通:指「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一卡通公司)發行以「iPASS一卡通」為名稱之儲值卡(以下均稱一卡通),持卡人得於法令限制範圍內,以所儲存之金錢價值支付交通運輸、停車場及其他服務或消費,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工具。

二、一卡通聯名卡:指發卡行與一卡通公司合作發行具有信用卡與一卡通功能之晶片信用卡產品,一卡通聯名卡所具有「一卡通」票種均為記名式儲值卡,可提供掛失退費之服務。

三、自動儲值(Autoload):指持卡人與發卡行約定,於使用一卡通聯名卡之一卡通功能時,因儲值金額不足以支付當次消費或低於一定金額時,可透過自動儲值設備,自一卡通聯名卡持卡人之信用額度中,自動儲值一定金額至一卡通內,自動儲值等同持卡人之信用卡刷卡消費。自動儲值餘額最低限制及自動儲值數額,悉依一卡通公司網站(www.i-pass.com.tw)及發卡行官方網站公告為準。

四、餘額轉置:係指將一卡通聯名卡中「一卡通」餘額結清,一次性將全部餘額轉置入持卡人之信用卡帳戶,直接扣抵其信用卡帳款,如經抵扣後仍有餘額時,則依照發卡行溢繳款規定辦理,若一卡通餘額為負值時,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計入持卡人信用卡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五、特約機構:指與一卡通公司訂定契約,約定持卡人得以一卡通支付實質交易款項者。

六、記名式特別約定:持卡人同意發卡行在核發一卡通聯名卡時提供姓名、身分證字號(居留證號或其他雙方議定之方式)、出生年月日、電話、地址等個人基本資料予一卡通公司,於一卡通聯名卡使用特定目的範圍內同意一卡通公司使用並提供相關服務(如掛失等),持卡人並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之規定行使各項權利,如持卡人不願提供個人資料予一卡通公司,將因一卡通功能無法正常運作而無法核發一卡通聯名卡。

七、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係指交易時允諾在特定期間內,提供完成主要給付義務,而非一次性給付之商品或服務。

第二條 一卡通卡片有效期限

一卡通使用效期與信用卡相同,信用卡效期屆滿時,一卡通及自動儲值功能亦隨之終止。

第三條 一卡通卡片之申請使用

一、申請及使用:

(一)申請人應據實填寫一卡通聯名卡申請書各欄位,如所填載資料有異動時應立即通知發卡行。

(二)持卡人倘未完成信用卡開卡作業而使用聯名卡一卡通功能,仍應對「一卡通」已完成自動儲值所生之相關帳款負擔清償之責。

(三)新核發之一卡通聯名卡自動儲值功能已預設為開啟,其卡片儲值可用餘額為零,後續新發或補發之一卡通聯名卡亦同。持卡人嗣後如需關閉自動儲值功能,持卡人得逕向發卡行申請關閉或依一卡通公司公告規定辦理。惟申請關閉自動儲值功能後即無法再次開啟該功能,持卡人如欲使用一卡通及自動儲值功能者,應重新向發卡行申請一卡通聯名卡。

二、一卡通使用範圍及功能由一卡通公司提供,持卡人得憑一卡通內儲值之金錢價值,依一卡通公司公告「一卡通金融聯名卡功能使用須知」或一卡通公司網站(網址:www.i-pass.com.tw)公告之使用範圍內及功能為特定範圍之消費使用。

第四條 卡片儲值與限額

一、一卡通內無押金,可重複加值使用,每卡最高加值限額以一卡通官方網站公告為準(目前以新臺幣10,000元為上限)。

二、一卡通儲值餘額不計利息,並由一卡通公司全數辦理信託,保障持卡人權益,信託機構及相關權益詳洽一卡通公司網站。

三、一卡通儲值餘額不得移轉,信用卡到期續發或毀損補發時,其一卡通儲值餘額將無法併同移轉至續/補發之新卡或其他卡片中,僅得將等值之金額轉計入持卡人信用卡帳戶中,供持卡人扣抵信用卡帳單應付帳款。

四、一卡通於特約機構扣款消費時,單筆交易金額以新臺幣 1,000元為上限,每卡每日交易金額上限為新臺幣 3,000元,惟繳納政府部門規費、稅費及支付公用事業服務費、學雜費、醫藥費、公共運輸(含渡輪、公共自行車)、停車等服務費用,或配合政府政策且具公共利益性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無單筆交易金額及單日累積交易金額上限之限制。

五、持卡人不得以任何方法自行或容許任何人擅自變造一卡通聯名卡,包括但不限於擅自拆解一卡通聯名卡摘取晶片、天線或竄改、干擾一卡通聯名卡上所儲存的軟體及資料。如因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而有違反前開約定之情事,致發卡行或一卡通公司蒙受或產生任何費用、支出、損失或損害者,發卡行及一卡通公司均有權依法向持卡人主張相關權利。

六、一卡通聯名卡持卡人於發卡行之申請書所載之E-mail、聯絡地址或其他連絡方式有所變更而未通知發卡行者,則以持卡人最後通知之相關聯絡方式為發卡行或一卡通公司應為送達之處所。發卡行或一卡通公司業務上有關文書或應為之通知,依持卡人最後通知相關聯絡方式或原申請書所載相關聯絡方式寄送後,經通常郵遞之期間,即推定已合法送達。

第五條 卡片遺失、被竊、滅失或其他喪失占有

一、一卡通聯名卡卡體及其上晶片係屬發卡行所有,持卡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並保管該卡片,避免卡片遺失、被竊、詐取、滅失或遭第三人占有,並應防止他人獲悉持卡人之卡片相關資訊。

二、一卡通聯名卡如有遺失、被竊或有其他喪失占有情事時(以下簡稱遺失之情形),持卡人應儘速通知發卡行辦理信用卡掛失停用手續。

三、一卡通聯名卡完成第二項掛失手續前及其後三小時內,如一卡通內之儲值金遭扣款或被冒用所發生之損失,由持卡人自行負擔,儲值金餘額將於完成掛失手續後約40個工作日內,按持卡人掛失時間起算三小時後之一卡通公司儲值金餘額紀錄退還至持卡人信用卡帳上,但若餘額為負值時,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計入持卡人信用卡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第六條 卡片遺失補發、毀損換發及有效期限屆期續發

一、一卡通聯名卡發生遺失之情形,發卡行得依持卡人之申請,補發具有相同功能而一卡通餘額為零之新卡供持卡人使用。

二、一卡通聯名卡發生污損、消磁、刮傷、毀損、故障或其他原因致卡片不堪使用時,得申請補發新卡;舊卡之自動儲值功能與一卡通功能亦隨之終止。

三、一卡通聯名卡有效期限到期時,其一卡通即無法繼續使用,自動加值功能亦隨同終止。

四、續發或補發新卡之一卡通儲值金餘額為零,舊卡之一卡通儲值金餘額將於收到發卡行通知後約40個工作日內,轉撥入持卡人信用卡帳戶中扣抵信用卡消費款,但若餘額為負值時,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計入持卡人信用卡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第七條 一卡通功能停用及餘額處理

一卡通聯名卡效期內,欲申請停用一卡通功能時,持卡人可透過下列管道辦理一卡通儲值金餘額退還作業,一經停卡退費,即無法再使用一卡通功能及一卡通自動儲值,惟信用卡仍維持有效:

一、持卡人得持卡片及個人身分證明文件親自至一卡通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或指定地點辦理停卡,一卡通公司將以現金方式返還一卡通儲值金餘額。

二、持卡人得向發卡行辦理「一卡通停用及餘額轉置」作業,其一卡通儲值金餘額將於收到發卡行通知後約40個工作日內轉撥入持卡人信用卡帳戶中扣抵信用卡消費款,但若餘額為負值時,持卡人同意將該筆負值款項視為一般消費款,計入持卡人信用卡帳戶中向持卡人收取。

第八條 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疑義之處理

一、持卡人得將卡片置於「一卡通票卡查詢機」或至捷運各車站服務詢問處查詢一卡通儲值金餘額或最近六筆交易紀錄或一卡通公司網站(www.i-pass.com.tw)查詢,如有一卡通交易相關問題,可電洽一卡通公司客服電話:07-791-2000。

二、發卡行應於持卡人的信用卡帳單中顯示一卡通聯名卡之一卡通自動加值之日期及金額。

三、持卡人如對上開交易紀錄之餘額有疑義時,得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依發卡行要求之文件通知發卡行查證處理。

四、持卡人以一卡通向特約機構進行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交易,發生未收到商品或服務之消費糾紛,並向特約機構求償無門時,經持卡人檢附交易憑證(如遞延性商品或服務之訂貨單正本、發票正本或其他足以有交易事實之憑證等)及原購貨卡片,且經一卡通公司查證無誤後,由一卡通公司負責返還持卡人相關款項。

第九條 終止事由

持卡人有下列情形或其他違反本約定條款之情事時,發卡行得逕行暫停或終止持卡人使用一卡通,自動加值功能將隨之終止:

一、持卡人以所持一卡通聯名卡至「一卡通」之營運範圍及特約機構或發卡行指定之地點,進行非法之商品或勞務之消費或交易。

二、持卡人與第三人或特約機構偽造虛構不實交易行為或共謀詐欺,或以任何方式折換金錢、融通資金或取得不法利益。

三、持卡人違反發卡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或遭發卡行暫時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權利、逕行終止信用卡契約或強制停卡。

第十條 費用收取

持卡人依一卡通公司官方網站所公告應付之帳務處理費、工本費、停用手續費等相關費用,將列入持卡人信用卡應付帳款中併同請款。發卡行轉計入持卡人信用卡帳戶之一卡通餘額將扣抵信用卡帳款,扣抵後仍有餘額時,依發卡行溢繳款規定處理。當持卡人自行向一卡通公司申請「交易紀錄查詢」時,一卡通公司得向持卡人收取手續費或逕自一卡通之儲值餘額中扣抵。手續費金額依一卡通公司相關服務條款辦理。持卡人得於一卡通公司所提供自動儲值設備免費查詢一卡通最近六筆交易紀錄及儲值餘額。

第十一條 約定條款之變更及其他約定事項

本特別約定條款其他未約定事項,悉依發卡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與一卡通網站公告之「一卡通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及其他相關公告規定辦理。

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持卡人同意發卡行得依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等相關規定辦理。

提醒持卡人,請勿將信用卡借給他人使用或供他人綁定,亦請勿使用或綁定他人的信用卡,以確保用卡交易安全。

如您對於本協議內容有任何的疑問,或爭議事件申請與相關申訴事宜,請撥打本行客戶服務專線02-2655-3355或0800-023-123(限市話)或利用本行官方網站(https://www.taishinbank.com.tw/)的客服中心之線上留言。

謹慎理財 信用至上
  • 差別循環信用利率:一般消費及預借現金為6.75%~15%,依電腦評等而定
  • 預借現金手續費:預借現金金額*3%,不足NT$100以NT$100計算
  • 循環利率之基準日為104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