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代繳生活費用 整合帳單 理財真方便,水、電、瓦斯、電信費、路邊停車、健保費、eTag自動儲值-智慧好夥伴─台新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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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台新銀行信用卡正卡人申請代扣繳服務,歡迎多加使用

  1. 透過客服:(02)2655-3355按9
  2. 全臺台新銀行分行臨櫃辦理:查詢分行據點
  3. 填寫申請書:
    • 傳真申請:傳真專線_(02)5571-7408
    • 拍照回傳:paybill@taishinbank.com.tw(手機解析度請設5M以上,相機請設高解析度)
    • 郵寄辦理:請寄回_10487臺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二段17號B1 法金管理處建北分行現金管理作業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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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全臺台新銀行分行臨櫃辦理:查詢分行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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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傳真申請:傳真專線_(02)5571-7408
    • 拍照回傳:paybill@taishinbank.com.tw(手機解析度請設5M以上,相機請設高解析度)
    • 郵寄辦理:請寄回_10487臺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二段17號B1 法金管理處建北分行現金管理作業組收
注意事項˅ 注意事項˄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簡稱台新銀行)為服務客戶以信用卡繳付各項事業費用,特訂定本約定條款。
  2. 凡為台新銀行信用卡正卡持卡人(以下簡稱委託人),均得申請委託台新銀行代扣繳各項事業費用,台新銀行所收到之正本、傳真申請文件或透過電子銀行(包括但不限於官網、網路銀行、APP等)通路申辦,均視為委託人之正式申請及指示,與正本文件具同等法律效力,台新銀行得充份信任該文件內容或電子銀行申辦為委託人提出,台新銀行有權(但無義務)對傳真文件或電子銀行申辦之內容及指示作進一步之確認或查證。
  3. 代扣繳各項事業費用範圍,以各事業單位同意由台新銀行信用卡代扣繳之電費、電信費、自來水費、瓦斯費、路邊停車費、健保費或其他經台新銀行公告受託代扣繳者為限。
  4. 委託人申請以其身分證字號內所屬之各類信用卡代扣繳各項事業費用,同意無須另行使用簽單,以台新信用卡代扣繳各項事業費用約定書(以下簡稱本約定書)或於電子銀行申請代扣繳設定完成,即視為委託人同意委託台新銀行代扣繳之意思表示。若委託人持有台新銀行兩張以上信用卡正卡,台新銀行得自行指定代扣繳之信用卡,且在委託人未向台新銀行申請終止代扣繳各項費用之前,委託人同意台新銀行所有代扣繳行為皆對委託人有效。委託人須完成信用卡之開卡作業,方得使用信用卡代扣繳各項事業費用。
  5. 委託人同意台新銀行及各項事業機構/各縣市停車管理處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利用委託人之個人資料,在未與事業機構/各縣市停車管管理處洽妥並開始履行代扣繳之前,各月份之費用仍由委託人自行繳納(生效日約為申請日起45天後生效)。
  6. 委託人申請代扣繳之各項事業費用,如經各項事業機構有:(1)停止服務(如停用過戶等) ,(2)未向台新銀行提供用戶扣繳訊息(含金額等),(3)主動通知終止本項服務,(4)其他事由等,致台新銀行無法依本約定書內容辦理本項代扣繳服務等情事時,台新銀行無須通知委託人,得逕行終止本項代扣繳委託。代扣繳之停車費車輛如有轉售、被竊、過戶、不堪使用等異動情形,委託人須主動向台新銀行申請終止代扣繳,於台新銀行接受申請並停止代扣繳前,台新銀行仍將依本約定書約定辦理代扣繳,委託人不得拒絕繳納台新銀行已代扣繳之各項事業費用。
  7. 委託人申請變更或註銷指定代扣繳之信用卡或向台新銀行申請變更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本約定書終止後,委託人委託台新銀行代扣繳各項事業費用即失效。委託人如欲重新辦理委託台新銀行代扣繳各項事業費用,應以書面或透過電子銀行之方式重新申請,若委託人原已指定他行帳戶或信用卡代扣繳,委託人應與原委託單位申請註銷。
  8. 台新銀本行成功代扣繳之各項事業費用明細將列示於信用卡帳單作為繳費憑證,而當月份各項事業之費用收據概由各事業機構逕行郵寄,而路邊停車費收據則請至各縣市停車管理處網站下載,台新銀行不另外提供正式收據。
  9. 台新銀行代扣繳義務係以委託人身分證字號內,所屬之各類信用卡正卡之信用額度內足敷委託代扣繳之各項事業當月份應繳費用為條件。委託人如僅持有台新銀行一張信用卡正卡或約定以指定卡號扣款而有停用、不續卡、遲繳、超額及其他信用貶落等情事者,台新銀行即將代扣繳各項事業費用資料退回各事業機構按其收費程序處理,台新銀行不另行通知委託人,台新銀行並得逕行終止代扣繳委託。如遭遇罰款、停用等事情,概由委託人自行負責。
  10. 委託人對各項事業費用之金額、明細及退補費用遇有爭議時,應逕向各事業機構查詢處理,如經各事業機構查明確可減收費用,亦應由各事業機構退款予委託人。
  11. 各爭議款項,台新銀行認為有調查之必要時,委託人有提供向各事業機構調閱使用、計算、通聯記錄予台新銀行及配合調查之義務。委託人若違反本條義務,應自行負擔損失。
  12. 委託人保證向台新銀行申請代扣繳服務時所填資料均正確無誤,倘因填寫錯誤致台新銀行代扣繳作業發生錯誤所生之罰款、停用等損失,概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13. 委託人委託代扣繳各項事業費用之用戶編號或號碼,如經各事業機構通知台新銀行改號時,委託人同意台新銀行得逕以各事業機構新編號碼發生之費用繼續辦理代扣繳。委託代扣繳停車費之車輛車號若有異動,應注意異動之生效日期,未生效前所產生相關費用、退費或罰款部分,由委託人自行向各公用停車事業申辦處理。
  14. 台新銀行為委託人代扣繳各項事業費用後,該筆事業費用將併入當月份之信用卡消費明細中,委託人可依信用卡帳單上之金額全數繳納或依台新銀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納最低應繳金額,未繳清之餘額,依台新銀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之利率加計利息。
  15. 委託人若委託台新銀行代扣繳水費,應留意每月扣款狀況,若達「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取消代扣繳之標準時(即連續兩期信用卡信用額度不足或其他由上述機關規範之原因),將使委託人授權以台新銀行信用卡代扣繳之約定失效,委託人應自行依上述機關指定之其他繳費管道辦理繳納。
  16. 如委託人之汽車路邊停車費原已設定他行帳戶或信用卡代扣繳,委託人擬委託台新銀行以信用卡代扣繳前,應先向原金融機構申請取消原設定代扣繳。有關代扣繳停車費之扣款時間,請依各縣市業者公告之作業時間為準。臺中市停車管理處針對已綁定代扣繳之機車車牌號碼,不再主動開立紙本停車繳費通知單。終止代扣繳10日內,需至臺中市停車管理處官網查繳停車欠費。
  17. 台新銀行辦理各項事業費用代扣繳作業切換時間為每日晚上八時(實際時間以台新銀行作業為準),如委託人發生停卡或申請停用在當日作業代扣繳帳務切換時間以前者,委託人知悉代扣繳作業必須至次日始得停止代扣繳,因此台新銀行辦理各項事業費用代扣繳作業停止前已完成代扣繳之數額,委託人不得拒絕繳納。
  18. 委託人委託台新銀行代扣繳各項費用,知悉且同意皆不計算原信用卡卡片之基本回饋(包括但不限於各項紅利酬賓計畫、現金回饋及消費活動回饋等),惟指定信用卡另有回饋規定者,不在此限。
  19. 本約定條款未盡事宜,悉依法令、台新銀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電子銀行相關會員約定條款或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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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慎理財 信用至上‧差別循環信用利率:一般消費及預借現金為2.88%~15%,依電腦評等而定‧預借現金手續費:預借現金金額x3.5%+NT150元‧循環利率之基準日為115年01月02日‧特店分期廣告已揭露各項相關費用總金額且無其他應繳費用,各期分期利率換算總費用年百分率為0%‧單筆分期各期分期利率換算總費用年百分率為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