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代繳生活費用 整合帳單 理財真方便,水、電、瓦斯、電信費、路邊停車、健保費、eTag自動儲值-智慧好夥伴─台新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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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台新銀行信用卡正卡人申請代扣繳服務,歡迎多加使用

  1. 透過客服:(02)2655-3355按9
  2. 全臺台新銀行分行臨櫃辦理:查詢分行據點᠉
  3. 填寫申請書:下載申請書
    • 傳真申請:傳真專線_(02)5571-7408
    • 拍照回傳:paybill@taishinbank.com.tw(手機解析度請設5M以上,相機請設高解析度)
    • 郵寄辦理:請寄回_10487臺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二段17號B1 法金管理處建北分行現金管理作業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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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簡稱本行)服務客戶以信用卡繳付各項事業費用,特訂定本約定條款。
  2. 凡為本行信用卡正卡持卡人(以下簡稱委託人),均得申請委託本行代扣繳各項事業費用,本行所收到之正本、傳真申請文件或透過電子銀行(包括但不限於官網、網路銀行、APP等)通路申辦,均視為委託人之正式申請及指示,與正本文件具同等法律效力,本行得充份信任該文件內容或電子銀行申辦為委託人提出,本行有權(但無義務)對傳真文件或電子銀行申辦之內容及指示作進一步之確認或查證。
  3. 代扣繳各項事業費用範圍,以各事業單位同意由本行信用卡代扣繳之電費、電信費、自來水費、瓦斯費、路邊停車費、健保費或其他經本行公告受託代扣繳者為限。
  4. 委託人申請以其身分證字號內所屬之各類信用卡代扣繳各項事業費用,同意無須另行使用簽單,以台新信用卡代扣繳各項事業費用約定書(以下簡稱本約定書)或於電子銀行申請代扣繳設定完成,即視為委託人同意委託本行代扣繳之意思表示。若委託人持有本行兩張以上信用卡正卡,本行得自行指定代扣繳之信用卡,且在委託人未向本行申請終止代扣繳各項費用之前,委託人同意本行所有代扣繳行為皆對委託人有效。
  5. 委託人同意本行及各項事業機構/停管處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委託人之個人資料,在未與事業機構/停管處洽妥並開始履行代扣繳之前,各月份之費用仍由委託人自行繳納(生效日約為申請日起45天後生效)。
  6. 委託人申請代扣繳之各項事業費用,如經各項事業機構有:(1)停止服務(如停用過戶等) ,(2)未向本行提供用戶扣繳訊息(含金額等),(3)主動通知終止本項服務,(4)其他事由等,致本行無法依本約定書內容辦理本項代扣繳服務等情事時,本行無須通知委託人,得逕行終止本項代扣繳委託。代扣繳之停車費車輛如有轉售、被竊、過戶、不堪使用等異動情形,委託人須主動向本行申請終止代扣繳,於本行接受申請並停止代扣繳前,本行仍將依本約定書約定辦理代扣繳,委託人不得拒絕繳納本行已代扣繳之各項事業費用。
  7. 委託人申請變更或註銷指定代扣繳之信用卡或本約定書終止後,委託人如欲重新辦理委託本行代扣繳各項事業費用,應以書面或透過電子銀行之方式重新申請,若委託人原已指定他行帳戶或信用卡代扣繳,委託人應與原委託單位申請註銷。
  8. 本行成功代扣繳之各項事業費用明細將列示於信用卡帳單作為繳費憑證,而當月份各項事業之費用收據概由各事業機構逕行郵寄,而路邊停車費收據則請至各縣市停車管理處網站下載,本行不另外提供正式收據。
  9. 本行代扣繳義務係以委託人身分證字號內,所屬之各類信用卡正卡之信用額度內足敷委託代扣繳之各項事業當月份應繳費用為條件。委託人如僅持有本行一張信用卡正卡或約定以指定卡號扣款而有停用、不續卡、遲繳、超額及其他信用貶落等情事者,本行即將代扣繳各項事業費用資料退回各事業機構按其收費程序處理,本行不另行通知委託人,本行並得逕行終止代扣繳委託。如遭遇罰款、停用等事情,概由委託人自行負責。
  10. 委託人對各項事業費用之金額、明細及退補費遇有爭議時,應逕向各事業機構查詢處理,如經各事業機構查明確可減收費用,亦應由各事業機構退款予委託人。
  11. 各爭議款項,本行認為有調查之必要時,委託人有提供向各事業機構調閱使用、計算、通聯記錄予本行及配合調查之義務。委託人若違反本條義務,應自行負擔損失。
  12. 委託人保證向本行申請代扣繳服務時所填資料均正確無誤,倘因填寫錯誤致本行代扣繳作業發生錯誤所生之罰款、停用等損失,概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13. 委託人委託代扣繳各項事業費用之用戶編號或號碼,如經各事業機構通知本行改號時,委託人同意本行得逕以各事業機構新編號碼發生之費用繼續辦理代扣繳。委託代扣繳停車費之車輛車號若有異動,應注意異動之生效日期,未生效前所產生相關費用、退費或罰款部分,由委託人自行向各公用停車事業申辦處理。
  14. 本行為委託人代扣繳各項事業費用後,該筆事業費用將併入當月份之信用卡消費明細中,委託人可依信用卡帳單上之金額全數繳納或依本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納最低應繳金額,未繳清之餘額,依本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之利率加計利息。
  15. 委託人若委託本行代扣繳水費,應留意每月扣款狀況,若達「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取消代扣繳之標準時(即連續兩期信用卡信用額度不足或其他由上述機關規範之原因),將使委託人授權以本行信用卡代扣繳之約定失效,委託人應自行依上述機關指定之其他繳費管道辦理繳納。
  16. 如委託人之汽車路邊停車費原已設定他行帳戶或信用卡代扣繳,委託人擬委託本行以信用卡代扣繳前,應先向原金融機構申請取消原設定代扣繳。有關代扣繳停車費之扣款時間,請依各縣市業者公告之作業時間為準。
  17. 本行辦理各項事業費用代扣繳作業切換時間為每日晚上八時(實際時間以本行作業為準),如委託人發生停卡或申請停用在當日作業代扣繳帳務切換時間以前者,委託人知悉代扣繳作業必須至次日始得停止代扣繳,因此本行辦理各項事業費用代扣繳作業停止前已完成代扣繳之數額,委託人不得拒絕繳納。
  18. 委託人委託台新銀行代繳各項費用,知悉且同意皆不計算原信用卡卡片之基本回饋(包括但不限於各項紅利酬賓計畫、現金回饋及消費活動回饋等),惟指定信用卡另有回饋規定者,不在此限。
  19. 本約定條款未盡事宜,悉依法令、本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電子銀行相關會員約定條款或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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謹慎理財 信用至上‧差別循環信用利率:一般消費及預借現金為6.75%~15%,依電腦評等而定‧預借現金手續費:預借現金金額X3%,不足NT$100以NT$100計算‧循環利率之基準日為104年09月01日‧特店分期廣告已揭露各項相關費用總金額且無其他應繳費用,各期分期利率換算總費用年百分率為0%‧單筆分期各期分期利率換算總費用年百分率為0%-15%